贪小利成“帮凶”,大学生因“互关收钱”获刑

发布时间:2026-01-09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2024年4月初,某校大学生张某在某平台收到私信,对方声称只需要一部手机一个账号就可以轻松赚到零花钱。在利益诱惑下,张某信以为真,并推荐给自己的同学胡某、何某及杨某。随后,几人在上线的指示下通过自己的账号与“目标”互关,在上线成功骗取钱财后,收取被骗款项,再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将钱款转移给上线,收款之后便将受害人账户拉黑。案发时,几人转移赃款数万元,个人获利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、何某及杨某三人(胡某另案处理)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考虑到几人均为在校大学生,同时结合自首、退赃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;何某拘役六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;杨某拘役三个月,缓刑五个月,并处罚金。

  新媒体平台在给大众带来娱乐的同时,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,成为物色“工具人”的渠道。部分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、法治意识淡薄,容易在“轻松赚钱”的诱惑下,沦为诈骗犯罪的“白手套”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,依法应当从严惩处。

  这个案例提示我们要警惕任何借用账户收款、转账的行为,这些行为有可能涉嫌洗钱或掩饰、隐瞒犯罪。也警示广大在校学生应当树立积极健康的人生观、价值观,不贪利、不轻信、不协助,远离“帮凶”陷阱,筑牢思想堤坝,用法治思维、法律意识约束自我行为。同时,学校和家庭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、引导,切莫让孩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“帮凶”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: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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